关于成都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后相关计价方
关于成都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后相关计价方法调整的通知
成建价[2008]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在施工现场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和成建委发[2008]319号文《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精神,我市自2008年7月1日起,将逐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为便于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后,建设、设计、施工等各方合理计价,经测算,现将计价调整方法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可按现行四川省工程计价定额中现场拌制砂浆相应定额子目进行套用和
换算,并按以下办法对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进行调整:
1、使用干拌砂浆
按定额砂浆用量扣除定额人工费8元/m3;扣除机械费2元/m3。砂浆材料费按定额砂浆用量折合干拌砂浆1.5吨/m3,水0.3吨/m3进行换算。
2、使用湿拌砂浆
扣除相应定额子目机械费,按定额砂浆用量扣除定额人工费10元/m3。按定额砂浆用量换算湿拌砂浆材料费。
3、上述调整办法同时适用于四川省2000计价定额和四川省2004清单计价定额的相应子目。
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将根据预拌砂浆的市场价格情况,及时在成都《工程造价信息》上发布预拌砂浆的市场信息价格。
三、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二○○八年七月一日
四 川 省 建 设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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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造价发[2009]348号
四川省建设厅
关于颁发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预拌砂浆补充定额”的 通知
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的规定,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在工程建设中将分批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为满足工程建设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计价需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依据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和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0-2008),并结合我省实际组织编制了“预拌砂浆补充定额”。经审定通过,现将编制的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预拌砂浆补充定额”予以颁发,并与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本补充定额由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我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推行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9]232号)
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建设单位: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138号令)、《市建委 市交委 市公安局 市环保局 市质监局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319号)、《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建材产品质量监管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6号)的有关规定,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现就我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推行使用预拌砂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按照成建委发[2008]319号文件规定,本市二环路以内凡投标截止时间在2008年7月1日以后开工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
2009年7月1日起在本市三环路以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2009年12月1日起在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二、根据《紧急通知》要求,严格把好建材关,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使用的预拌砂浆必须选用市建委向社会公告的合格产品。
三、根据《关于做好使用预拌砂浆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成建质监发[2009]15号)通知精神,按照《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的规定,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砌筑、抹灰、地坪等环节预拌砂浆使用的质量控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四、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编制预算控制价,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发布部门:成都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9年0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04月13日 (地方法规)